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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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都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如果将本人手中的一些存单拿出来进行质押,以此获得资金进行周转的,需要满足哪些存单质押担保的条件呢在法律上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呢针对这些问题,为您整理了以下最新关于存单质押担保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存单质押担保的概念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1、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6、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三、在使用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什么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存单质押担保范围有哪些的内容。存单质押担保范围分别是是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之前治权的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委托合同在签订之后,也是会出现一些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那么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究竟有哪些呢而在合同终止之后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大家又清楚委托合同终止后有哪些法律后果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